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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963]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日前由该市环保局发布。南京将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该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放总量指标,由南京市或者区级环保部门根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依照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排污单位的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核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暂扣排污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超过总量指标的量从下一年度排放指标中扣除。排污单位通过关停、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减少的排放量,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通过市场购买或者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