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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进口企业申领手续简化
发布时间:[2012-10-25] 浏览次数:[1027]
 10月13日,商务部颁布了《公布2013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程序、分配原则》(以下简称《申领原则》)。和2012年的相比,此次《申领原则》仅在起始进口允许量的申领规则上有较大改变,其他方面则基本沿用了以往的条例。


进口量基础不变

  《申领原则》明确,2013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和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2013年进口允许量维持原有基数,为1620万吨。“1620这个数字有三年没变化了,这个量足够市场应用。”安迅思息旺能源分析师刘传军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说。
  还有分析人士指出,基数不变和中国燃料油需求走弱有着直接的联系。根据海关数据,2012年1-8月份中国燃料油净进口量仅有976.3万吨,低于2011年同期的1064.4万吨。今年中国地方炼厂炼油需求减弱,燃料油深加工连年严重亏损,加上近来海洋油、进口重质原油等其他炼油原料挤占市场,使得进口燃料油的需求开始走向下坡路。


有利于提高企业活跃度

  “2013年燃料油起始允许进口量与2012年相比,在算法上有些变化。”刘传军表示,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进口量主要是参照2011年的进口允许量来调节,而2013年燃料油起始允许进口量参考的是2012年的起始允许量核销率来进行调节。
  《申领原则》明确,起始允许进口量将主要参照2012年的起始允许量核销率来进行调节。以第五条第一款为例:“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80%以上的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50%-79%的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25%-49%的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
  这意味着,如果某进口企业达到核销率80%以上的要求,则2013年的进口允许量比2012年有所提高。
  “按照起始允许量核销率来进行调节,可以更合理分配配额,有利于企业提高进口效率,活跃进口商。”刘传军表示。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2013《申领原则》提高了起始进口允许量,可以减少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允许量的次数。这对于燃料油进口的大户来说,简化了进口操作流程,可以更有效地方便企业安排进口计划。